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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瓦房店市各类市场及经营单位,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市场经纪人,以及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加强行业自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促进瓦房店市市场行业和市场经纪人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瓦房店市工商联和瓦房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万宝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二)     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有关市场、市场经纪业务的课题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为政府加强市场管理建言献策。 
 
	(三)     发挥自我教育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会员,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提高市场和经纪行业信誉,培养行业管理队伍。 
 
	(四)     出版会刊,汇编有关手册为会员提供有益科技信息、政策咨询、管理咨询等。 
 
	(五)     及时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单位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六)     组织会员开展有关培训,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济交流,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     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参加有关地方组织的对外交流,参加国内外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拓展会员经营渠道,促进会员企业经济效益。 
 
	(八)     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协调关系,团结、有爱、增进共识、相互协助,增加凝聚力。 
 
	(九)     办好协会的经济实体,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五)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设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积极支持与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会员除名;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关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  )人组成,设会长(  )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  )名,并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市场管理和市场经纪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协会酌情聘任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管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以及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     在政府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为: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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