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福州一业主质疑停车费过高,维权时被置业顾问开车碾压,警方通报!
来源:鲁中晨报 网易号 点击数:417次 更新时间:2024/4/5 16:00:11

来源 | 潇湘晨报

4月4日,福建福州福清市。网友发布视频称,福清中联悦融庄小区物业与业主因停车费发生纠纷业主认为收费太高,有物业人员开车冲撞碾压业主。4月4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此前确实有调整停车费,但冲撞业主的是置业顾问,不是物业工作人员,警方已经介入。


业主质疑停车费过高被被置业顾问开车碾压

视频显示,事发4月2日,当时现场人员比较多,一辆小车突然启动,撞向人群并将人员撞倒后离开,现场顿时一片惊叫,有多人倒地。视频发布者称,撞人者系福清中联悦融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争执发生原因是小区调整了停车费,业主到现场进行维权。


小区业主们上前抬车救人

现场的停车收费牌显示,调整后的停车费用为产权车位70元每月,但临停车辆两小时内免费,超过两小时每小时10元,100元每日封顶。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4月4日,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小区停车费用调整公告是今年3月发出,4月初实行,确实引发部分业主不满,但事发当天撞人者不是物业工作人员,而是营销中心的置业顾问,已经被警方带走。

关于停车费用,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调整的。


福清市公安局针对此事通报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早在4月2日晚,当地福清市公安局针对此事通报。通报称,4月2日18时许,接报警称,宏路街道某小区发生物业纠纷,警方迅速出警处置。经查,置业顾问陈某影(男,32岁)在与部分业主争执后驾车驶离,致3名业主受伤。目前,陈某影已到案,伤者均已送医救治,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办理中。

延伸阅读

男子封住"蹭位车"焊条被车主擅自拆除:不接受调解

花15万元购买的私家车位多次被占,车位业主于是雇人将车位用焊条焊死。两天后,车主自行拆除焊条,将车开走,媒体报道此事后受到网友关注。3月31日,车位业主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不接受任何调解。

3月31日,车位业主李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是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某小区的业主,之前花了15万元购买了小区负一层的一个车位。从3月初起,他发现自己的车位多次被同一辆白色SUV占据。起初,他要求物业提醒对方车主不要再占自己的车位,但白色SUV车主仍然继续多次停在他的车位上。他后来直接与白色SUV车主取得了联系,希望对方不要再将车停在自己车位上,但对方继续多次将车停在他的车位上。


白色SUV车主和同伴拆除焊条(网络视频截图)

李先生表示,3月27日,他看到对方再次将车辆停在自己的车位上,于是用焊条将自己的车位四面焊死,将对方的车辆封住。当天下午,有民警到现场处置,一位民警联系上他,希望他到场进行调解。他告诉该民警,此事不接受调解。随后,车主联系上他,希望沟通此事。


白色SUV被车位业主用焊条封住(网络视频截图)

3月28日,车主给李先生发送了一条短信。短信称,因为李先生把他的车困住了,影响他正常使用车辆,他占李先生的车位不对,但双方可以再协商。李先生现在圈住他的车辆已经超过24小时,这个行为是违法的……

李先生表示,当时他给对方提出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对方向慈善机构捐款5000元;一是公开向自己道歉,但这两种方式对方都不接受。

3月29日晚9时许,白色SUV车主自行将车位周边的焊条拆除,将车子开走。李先生表示,得知此事后,他和物业都报了警。


白色SUV车主拆除焊条后准备上车(网络视频截图)

李先生表示,对方拆除焊条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自己不接受协商,希望警方依法处置此事。

据大风新闻报道,3月29日下午,李先生小区的物业公司向记者介绍,白车车主占用李先生的私家车位不占理。

3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白色SUV车主,他表示不接受采访。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认为,此事表面看是一个侵权纠纷,但背后是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发生冲突后的选择问题。从侵权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车位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而侵权人应当对占车位和拆除焊条两方面承担侵权责任。从救济途径选择的角度看,自力救济要想全面实现,可能要经过协商、起诉,甚至强制执行等环节,维权成本过高,建议车位所有权人或者物业公司选择通过公安部门介入解决。

吴律师认为,不仅是《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权利行使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要必要限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该事件中,车位业主的行为不违法。

相应的,拆除他人车位上的设施,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除非征得他人同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西安中院对六名罪犯执行死刑,其中罪犯史泰龙曾杀害一名辅警 下一篇:“985”硕士改行宠物殡葬师:每天面对死亡 反而获得了治愈|新职人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