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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4家旅行社被罚!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876次 更新时间:2024/3/14 15:33:46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暂扣导游证

……

3月13日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旅游执法大队公布

4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案案情概要

2023年8月9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旅游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要求,依法对大连市高新园区某游艇码头附近的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大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团队,共有游客22人。经查,该旅游团队的游客均是来连后报名参加大连“一日游”,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组织游客在小平岛某游艇码头参加帆船出海项目,负责帆船出海项目的企业未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6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没有合法的资质,不仅不能保证旅游质量,还容易造成食品安全和交通事故等较大的安全隐患,游客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建议游客如遇此类无相应资质的车辆、景点等,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旅行社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案情概要

2023年8月18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相关线索,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展开立案调查。经查,该旅行社通过合作的网络运营公司在网上进行旅游宣传,以较低价格吸引游客参加大连旅游,实际收取的旅游团款均作为广告推广费用支付给了合作方。8月7日至9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1名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旅游行程中,导游采用语言诱导的方式变相迫使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446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作出罚款4460元,没收违法所得5973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然后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等方式非法获利。参加这样的旅游团,不仅游玩体验感差,最终算起来比参加正规团花费还要高,有时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造成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不合理低价游”实际是不法经营者精心设计的陷阱,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严重破坏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案情概要

2023年10月17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要求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赔旅游款,在投诉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旅行社于2023年10月9日至16日组织8名游客参加“飞越唐古拉4飞8日”西藏旅游,向游客提供往返交通并委托西藏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其未在包价旅游合同及行程单等合同附件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也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旅行社在组织跨省或出境游旅游活动中,通常的做法是将旅游业务委托给旅游目的地旅行社负责接待。游客在游览过程如遇突发情况,组团社无法及时处理,这时就需要游客知晓地接社的相关信息以便求助。因此,将地接社的相关信息告知游客,不仅是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硬性要求。



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案情概要

2023年9月19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了该公司2023年8月5日组织天门峡漂流“一日游”业务档案,经核查,该旅行社在此次旅游行程中未与宋某某等4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的服务标准和档次等条件,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体现。建议游客在出行前一定要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条款和行程后再予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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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文化执法

编辑:苏昕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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