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政府动态
 
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来源:大连发布 点击数:3826次 更新时间:2022/11/26 7:51:52

近日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提醒告诫函

↓↓↓

要求全市经营者不得出现

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

价格违法行为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稳定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民生商品及防疫防护用品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组织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


经营者应严格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 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 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 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及防疫防护用品的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要妥善保存商品进货和交易价格信息,以及运输、储存等流通费用有关票据。


● 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疫情开始之日前7天内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

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确因运费、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等)。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10号),口罩、消毒杀菌用品(酒精、84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

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全市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积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社区菜店、药房等经营场所价格行为,重点关注民生商品和防疫防护用品的价格变动,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大连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363篇原创内容


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采集:左莹

资料: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王辰

校对:鞠传强 孟颖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高忠华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相关考生注意!市招考办重要提醒 下一篇:集中曝光!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