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男子丢钱包后被索要五千,对方还威胁“报警就烧掉”,律师分析
来源:潇湘晨报 网易号 点击数:1530次 更新时间:2022/10/7 9:21:40

近日,广东广州,市民周先生钱包意外丢失,没多久有人加他微信,索要5000元归还费,还称“钱到发定位”。周先生提出要报警后,对方却威胁称如果报警就把钱包烧掉。目前,周先生已报警处理。

对话截图

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对方加上微信后问道“你说多少钱要回证件”,然后索要5000元归还费,还称“过段时间要加收”。周先生说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证件,对方却表示“钱到,发定位”。

周先生发去一张在派出所门口打算报警的照片后,对方发来周先生钱包的照片,威胁称“我不怕,把它烧”“你在吓我”,还称“你别来烦我把(它)烧了”。

对话截图

10月4日,周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钱包里有几张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前几日他外出时钱包意外丢失,捡到钱包的人通过他的信用卡联系到他买房的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加了他微信,“他发了钱包图片给我,说要钱包直接转五千块过来,我说这钱有点多,他说里面的证件都不止五千块了。”周先生称,他已报警,警方建议他私下处理。

男子已报警

10月5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尝试联系周先生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传统公序良俗鼓励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同时也保障无因管理者可以获得一定补偿。但是,主张回报明显高于保管成本的费用,则不但不能得到支持,甚至涉嫌侵占和敲诈勒索违法,应当予以谴责和纠正。

2021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分享的一起案例显示,当事人马某在公园捡到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钱包,通过钱包的名片联系到失主,并约定次日送还,却不小心将钱包弄丢。这种情况下原失主是否可以向马某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当事人徐先生不慎将钱包掉落,之后查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钱包被陈先生发现,拾获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车离开。后来徐先生找到陈先生,希望他能归还钱包,但交涉后,陈先生仅返还了身份证。徐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先生以钱包与现金均已扔掉为由,拒不返还,于是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FENDI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现金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先生拾获钱包后,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陈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石先生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灭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拾得人陈先生赔偿失主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失主现金1500元。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以权猎色、用钱养色,杨玉平被“双开” 下一篇:超20城发文鼓励商品房团购:部分城市房价最多可优惠30%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