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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给予阶段性利息补贴 | |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官网 点击数:937次 更新时间:2026/7/25 10:35:04 |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减轻还贷压力,我市对2026年7月24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通过的二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房贷款”)借款人给予阶段性贷款利息补贴。
2026年7月24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以贷款受理日期为准,下同)审批通过的二套房贷款(包含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商转组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正常还款的实际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15%的利息补贴,且补贴后的利息支出不低于按相同还款方式计算的首套房贷款利息,当前按15%执行。对2026年7月24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通过的二套房贷款给予3年利息补贴。实际还款期限小于3年的,按实际还款期限给予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补贴,每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发放上季度各月补贴资金。借款人享受利息补贴应具备的条件:贷款已发放且正常还款。逾期还款的月份不予补贴。补贴发放方式实行免申即享,补贴资金发放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如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政策、监管要求等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比例,二套房贷款利率与首套房贷款利率相同时,暂停发放利息补贴。该补贴政策不可与其他贷款利息补贴政策同时享受。借款人因逾期偿还贷款被提起诉讼的,自诉讼之日起不再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借款人存在骗贷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外,不再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利息补贴。
来源: 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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