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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545次 更新时间:2026/7/11 12:26:32

 

日前,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两起行政拘留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守法义务,为生态环境安全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一:大连某制麦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制麦有限公司锅炉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在线监控数据,数据显示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实时数据为1.6mg/m³、0.2mg/m³。同时发现采样平台采样口存在破损,导致环境空气混入,无法正常采集样气,该公司私自在采样平台安装了一根软管连接氮气瓶,并向采样口吹入高纯度氮气对样气进行稀释,现场氮气瓶阀门为开启状态,压力值为7MPa。经询问,该公司为了降低烟气含氧量擅自安装了软管,以防止烟气折算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二:大连某化学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瓦房店市的大连某化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建有污染防治设施。


经查,该公司擅自加装污水管道,将生产产生的洗炭废水接入厂区雨水管网,废水先汇入雨水暂存池;再通过水泵、软管将暂存池内废水抽至厂区路面,经路面回流至雨水收集井,依靠自然溢流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厂区外园区公共雨水管网,最终流入外环境。


执法人员当日委托检测公司,对厂区排口等多个点位采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含有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多种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本次通报的两起案件均具备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企业无论是人为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篡改监测数据,还是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均属于逃避监管、恶意违法行为。


此类违法行为除对企业处以高额罚款之外,企业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企业应当压实自身环保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在线监测、污水处理等治污设施,主动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恶意排污行为坚持“零容忍”,针对篡改监测数据、私设暗管偷排、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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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大连云记者姜莹

编辑:李亚男

美编:张强

校对: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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