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全流程运作,强化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所有参与方的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严厉整治采购环节各类违规事项,守护财政资金安全,近期,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与全覆盖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违规案件。
市财政局将这批典型案例集中对外发布,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为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划定清晰行为红线。
01
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基本案情:
财政部门在“四类”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采购人A单位及代理机构B公司在车辆拖移和保管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规定,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汽车求援、汽车维修等服务。经查,该项目采购需求是汽车拖移和保管,汽车维修与采购需求内容无关。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采购文件超出实际需求设定资格条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A单位及代理机构B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案件启示:
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能超出项目需求范围设置资格条件,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影响供应商的平等参与。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设定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时,应立足项目实际需要,避免设置差别和歧视性条款,以吸引更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02
供应商围标串标
基本案情:
财政部门收到审计部门移交问题情况反馈,发现供应商S分别在两个货物类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为提高中标率,组织另外两家供应商N、Y向其提供书面材料由其代为制作标书,通过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以达到由S中标的目的。经调查取证,三家供应商对串通行为均认可。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三家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上述三家供应商S、N、Y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件启示:
恶意串通行为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采购人、其他合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供应商串标行为,对于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保持独立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基本案情:
在J单位某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有投诉人反映中标供应商K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情况。财政部门经函询相关部门核实,认定K公司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均与事实不符。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对供应商K公司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件启示: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供应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不实即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经查实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供应商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真实材料。财政部门对该行为的查处,旨在维护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营造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04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进行评审
基本案情:
在C单位某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四名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在商务评分项打分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专家在两家投标供应商缺少评审标准中要求的劳动合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两项材料的情况下,仅凭供应商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从业资格证予以计分,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四名专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四名评审专家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评审环节是把控采购质量的关键关口,评审专家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打分,专家行为直接影响公平竞争与市场公信力。财政部门依法认定专家违规评审并作出处罚,旨在引导评审专家恪守评审准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05
供应商中标后
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基本案情:
某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报告称K公司提出放弃本次中标,并提供了K公司盖章的《弃标函》。经查,K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确认已收到中标通知书,K公司确认前述《弃标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中标主要是当事人中标后无法配备服务人员,因此无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门对K公司处以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件启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重要原则之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标后应依法签订合同,自觉遵守中标承诺。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将会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项目推进秩序。财政部门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明确划定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红线,维护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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