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水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河道、水库安全度汛工作通告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在6月底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开采范围、数量、期限、深度、方式、弃料处理等要求进行作业、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砂石,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涉河建设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及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八、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九、禁止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以及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禁止在河道内修建套堤;禁止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禁止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禁止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禁止实施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十、库区水面行驶的渔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检验手续,船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持证上岗。
河道、水库是行洪、滞洪场所,为预防危险发生,请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和灾害防范意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