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要求,现将我市2025年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一)支持养老机构智能安防能力提升项目424万元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25〕51号)要求,在全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消防重点部位部署智能监控设备,提升全市养老服务领域智能安防能力,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智能化安防体系。
(二)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194.5万元
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要求,为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2025年,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老年人按照新国标要求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
(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105万元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精康融合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辽民发〔2023〕31号)要求,对各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予以补助,中山区12万元 ,用于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开展康复服务;西岗区9万元 ,用于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开展康复服务;金普新区30万元,用于3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开展康复服务;普兰店区10万元 ,用于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开展康复服务;庄河市15万元,用于1个新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试点购买服务设施和开展康复服务;长海县10万元,用于1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试点开展康复服务;高新区19万元,用于2个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试点开展康复服务。
(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项目20万元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十项工作职责,为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配置设备设施,用于开展留守困境儿童关爱、儿童主任培训和培育社会组织等。
(五)“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57.5万元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孤儿发放补助。分配金额如下:中山区2万元、西岗区0.8万元、沙河口区4万元、甘井子区4.9万元、金普新区4.9万元、普兰店区8.2万元、瓦房店市6万元、庄河市18万元、长海县0.6万元、长兴岛经济区0.6万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7.5万元。
(六)社会公益项目322万元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殡仪馆火化及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17〕214号)要求,对金普新区殡仪馆7台火化机环保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七)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670万元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社〔2025〕53号)要求,分配金普新区670万元,用于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可持续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改革养老机构管理运营体制,提升服务质量和资源使用效率,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八)老年助餐项目257万元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25〕47号)要求,分配市本级257万元,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点位进行运营和场地补贴。
(九)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2229万元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社〔2025〕47号)要求,分配市本级2229万元,为我市12个区市县(先导区)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二、省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一)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1038.2万元
按照《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5〕134号)要求,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目前,正在由第三方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报情况进行评估核查,核查工作完成后将对资金进行分配。
(二)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资金702万元
依据《大连市2025年度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每个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在清单和补助资金限额内合理选择改造内容,补贴中山区10.6万元、西岗区4.2万元、沙河口区6.4万元、甘井子区12万元、旅顺口区12万元、金普新区40万元、普兰店区211.2万元、瓦房店市190.2万元、庄河市187.6万元、长海县3.6万元、高新园区4.2万元、长兴岛经济区20万元。
(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资金15.6万元
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要求,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给予补助金,补助甘井子区7.6万元、金普新区8万元。
(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补助资金102万元
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省级补贴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福函〔2018〕232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23〕60号)的规定,经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初审申报,市民政局复核确定,我市2025年度参保养老机构342家,投保床位17000张,由省级福彩公益金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助资金102万元。
(五)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285万元
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5〕240号)要求,补助普兰店乐甲店敬老院特困供养机构维修改造资金285万元。
(六)“孤儿助学”项目160万元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实施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的通知》中“对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对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对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及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街道及区市县(先导区)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局复核,分配金额如下:中山区9.1万元、西岗区7.3万元、沙河口区15.1万元、甘井子区16万元、旅顺口区4.8万元、金普新区18.7万元、普兰店区13万元、瓦房店市17.9万元、庄河市42.6万元、长海县5.6万元、高新园区1.1万元、长兴岛经济区5万元,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3.8万元。
(七)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10万元
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5〕134号)要求,分配市本级10万元,用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的医疗康复。
(八)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项目35.8万元
根据《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预算的通知》(辽财指社〔2025〕134号)要求,为流动、留守、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关爱保护社会服务。参照《辽宁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辽蕾计划”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辽民儿函〔2023〕171号),分配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35.8万元,用于开展走访慰问、儿童社会宣传、儿童集体活动、劳务补助、个案服务、培训等工作。
(九)骨灰海葬补贴资金208.8万元
按照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骨灰海葬补贴标准的通知》(辽民事函〔2021〕129号)规定,2025年,全市全年海葬投放骨灰1601具,省级海葬补助资金共计208.8万元。
三、市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一)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经费(县区)394.47万元
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社〔2009〕296号)要求现行财政分配体制为“民政部门管理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市财政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按7:3比例分担;对其他区按5:5比例分担”。分配中山区7.54万元,西岗区4.51万元,沙河口区9.47万元,高新园区4.1万元,甘井子区22.81万元,旅顺口区16.04万元,金普新区41.06万元,普兰店区58.68万元,长海县0.73万元,瓦房店市111.71万元,庄河市110.11万元,长兴岛经济区7.71万元。
(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县区)3177.65万元
按照《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大民发〔2022〕122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民规〔2025〕3号)要求,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进行补助。补助中山区15.16万元,西岗区12.38万元,沙河口区20.36万元,高新园区3.3万元,甘井子区16.42万元,旅顺口区5.7万元,金普新区21.58万元,普兰店区748.57万元,长海县86.49万元,瓦房店市1089.48万元,庄河市1155.51万元,长兴岛经济区2.7万元。
(三)困难老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一次性补贴(2022年第二批、2023年度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指标)217.17万元
依据《全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四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和《2022 年大连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试点方案》的要求,分别补贴中山区55.8万元、西岗区1.8万元、沙河口区1.2万元、甘井子区13.2万元、旅顺口区0.9万元、金普新区64.2万元、普兰店区10.2万元、瓦房店市2.67万元、长海县67.2万元。
(四)免除基本殡葬费用等补助(县区)212.08万元
按照《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17〕107号)要求,按照每人1100元要求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实行定额补助。其中,普兰店区58.41万元、瓦房店市79.97万元、庄河市72.49万元、长海县1.21万元。
(五)城市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补助资金390.28万元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的规定,分别补贴中山区49.72万元、西岗区13.99万元、沙河口区30.7万元、甘井子区68.73万元、旅顺口区6.29万元、金普新区59.57万元、普兰店区93.12万元、瓦房店市29.83万元、庄河市3.71万元、长海县13.45万元、高新园区3.49万元、长兴岛经济区17.69万元。
(六)2023年度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1779.26万元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的规定,分别补贴沙河口区282.94万元、甘井子区1494.5万元、旅顺口区1.82万元。
(七)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新增补贴1119.4万元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的规定,分别补贴西岗区46.2万元、沙河口区60万元、甘井子区83.4万元、瓦房店市890.8万元、金普新区27.3万元、高新园区11.7万元。
(八)2023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117.5万元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的规定,补贴中山区117.5万元。
(九)2023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35.78万元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的规定,补贴中山区11.04万元、西岗区4.97万元、沙河口区5.42万元、甘井子区8.85万元、旅顺口区5.5万元。
特此公告。
大连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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