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关于印发《大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商务局 官网 点击数:390次 更新时间:2026/5/23 9:55:41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培育、扶持和规范大连老字号发展,充分发挥大连老字号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商贸流通、消费促进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大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商务局

2026年5月12日

大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培育、扶持和规范大连老字号发展,传承和弘扬大连传统文化,提升大连老字号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商贸流通、消费促进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并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老字号,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拥有悠久的历史传承背景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并取得社会广泛认同、信誉良好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大连市商务局负责大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大连老字号,并建立大连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大连老字号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大连老字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和传承时间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六条  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拥有与大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大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七条  大连市商务局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大连老字号申报与认定工作通知,明确相关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内容。具体时间由大连市商务局根据实际做出安排。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近3年经营状况和完税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字号、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在产品、技艺或服务,以及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获得荣誉和奖励的证明材料;

(八)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等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主体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推荐报送大连市商务局。

第十条  大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组,按照科学、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审查材料、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定,形成认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大连老字号名单。

第十一条  大连市商务局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大连老字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大连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翔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大连市商务局可组织专家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若存在较大争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大连市商务局认定为大连老字号,列入大连老字号名录,并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大连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向通过认定的经营主体授予大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大连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或被辽宁省商务厅认定为辽宁老字号的大连市经营主体,自动获得大连老字号称号。

第十五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大连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与文字组合使用。大连老字号标识权属大连市商务局所有。

第十六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的使用与管理,具体执行《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参见附件)。

第十七条  大连老字号实行动态管理,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通过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报上一年度企业经营状况。市商务局每三年对大连老字号开展监督和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继续授予大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并附证明材料;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向大连市商务局报备。

(一)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三)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注销登记;

(五)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经营主体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必要时可约谈经营主体负责人。

(一)主体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提交变更说明;

(二)未规范使用大连老字号标识或牌匾;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四)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大连市商务局申请暂停经营主体的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大连市商务局经核查属实的,可作出暂停经营主体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的决定,责令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一)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被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暂停期间,经营主体应停止开展含有大连老字号标识的各类活动,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移除并妥善保存大连老字号牌匾。

整改完成后,由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商务局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作出恢复其大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大连市商务局申请将经营主体移出大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大连市商务局经核查属实的,可作出将经营主体移出大连老字号名录、收回或取消其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主体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2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

(三)发生利用老字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大连老字号称号;

(五)被暂停大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的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大连老字号认定基本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移出大连老字号名录的经营主体,应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大连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大连老字号标识,向大连市商务局退还大连老字号牌匾,且在2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大连老字号。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大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负有保守所获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各级商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大连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大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商务局对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大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大连市商务局认定的大连老字号及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未获得认定者不得使用大连老字号标识。

第五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大连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与文字组合使用,具体规定见附件《大连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大连老字号标识相关权利归大连市商务局所有。

第六条  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可以将获准使用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大连老字号标识,用于相应产品、技艺或服务的宣传广告、包装等各类媒介中。

第七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不能超范围使用,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技艺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主体名称。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大连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大连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大连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大连老字号牌匾不得随意复制。大连老字号主体若有额外牌匾制作需求的,经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大连市商务局统一制作,费用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大连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大连老字号主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大连市商务局取消大连老字号称号并收回大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经营主体,自大连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大连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大连老字号标识;大连老字号牌匾由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大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大连老字号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或辽宁老字号,获得相应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应同时遵守其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大连老字号经营主体的名称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等发生变更后,大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随之变更,经营主体应按《大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大连市商务局备案。

附:大连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政策解读

文件扫描件:

关于印发《大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关于受理行政执法公示领域弄虚作假问题线索的公告 下一篇:第三十五届大连赏槐会闭幕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