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适应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求,不断提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推进业务创新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业务数字化转型等实际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本办法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名称调整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借款申请人贷款条件,自住住房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担保,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附则。具体修订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整合各项贷款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异地贷款、军人贷款及转公积金贷款,我市陆续出台了《关于印发〈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1〕4号)、《关于调整军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2〕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发〔2023〕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规发〔2023〕5号)等政策规定,本次修订《贷款办法》过程中将上述政策内容予以整合。近几年出台的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青年人等贷款支持政策仍继续执行。
规范部分名词术语。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调整部分名称术语,将原办法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筹资金”调整为“首付款”,“存量房”调整为“再交易住房”,“商品房”调整为“新建住房”。
调整贷款条件表述。按照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自住住房应具备的条件分别设置章节。结合近几年政策变化进一步完善贷款条件,明确贷款申请时限、异地贷款、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予贷款情形等,整合不良信用记录条款要求。增加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可使用其他产权房屋作为抵押物规定。减少合作协议签订材料要件“项目中标通知书”,新建住房项目续签合作协议期限由不超过2年调整为不超过3年。
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相关规定。简化贷款额度计算,取消两个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即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平均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平均总额)×12×贷款年限、贷款额度=军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年限。增加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规定。增加退房和拆迁不占用贷款额度或贷款次数规定。
调整部分贷款程序和贷款资料。再交易住房贷款程序调整为先申请贷款后办理房屋过户。贷款材料分类整合,分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首付款证明、贷款用途资料、贷款担保资料、还款账户资料,同时对转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军人贷款、抵押登记资料单独规定。增加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条款。减少再交易住房贷款材料要件“契税完税发票”、军人贷款材料要件“军人收入证明”。
调整部分借款合同变更业务。将提前还款、还款方式变更整合到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章节中,增加还款日变更,整合变更业务材料表述。为方便职工群众,放宽部分贷后变更业务办理要求,取消还款满3个月后可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及贷款缩期需提前部分还款等要求,优化提前部分还款金额规定。
增加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章节。抵押物处置和法律责任追究单独设置章节,简化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