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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旅行社、2名导游被罚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329次 更新时间:2026/4/23 10:49:42

 

为持续营造法治化的旅游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公布4起具有代表性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以此督促广大旅游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3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交办线索涉及的旅游合同等部分业务档案。经查,8月21日,5名游客在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部咨询报名参加金石滩一日游活动,该旅行社与游客取得联系后,收取旅游团款并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八)(十三)事项。  


处理结果:    

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6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举报线索中导游陈某带团的部分业务档案,发现陈某存在导游活动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经查,7月27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大连旅顺“一日游”旅游活动,带团导游陈某在行程中以25元/袋的价格向游客兜售大连特色食品海菜,共5名游客购买,售出18份,获利234元。


处理结果:   

导游陈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导游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陈某的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9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中山区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线索,反映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经查,4月15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行社营业网点招徕4名游客参加“一日游”旅游活动。期间,该旅行社负责人李某在向该4名游客进行宣讲介绍旅游服务项目时,以“我社旅游活动是政府扶持项目”和“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旅行社会安排其他景区游玩”等虚假信息误导旅游者报名参团。调查中发现,该旅行社在投诉调解中已向投诉人退回全部钱款,未从虚假宣传中盈利。 


处理结果: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王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7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一日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依法对旅顺口区附近的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正在为一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王某没有导游证件。经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5名游客开展旅游活动。检查当日,该旅行社委派王某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并向其支付200元作为导游服务费用。办案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发现王某未取得导游证件。 


处理结果: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规定。王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负责人王某分别作出罚款12000元和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条微信由大观新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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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文化执法

编辑:李亚男

美编:张强

校对:林夕梦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刘晓文 韩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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