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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 |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官网 点击数:978次 更新时间:2026/4/8 9:24:22 |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需求,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关于阶段性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4月7日至5月6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政策自正式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阶段性实施。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前提下,缴存人出售原有自住住房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已出售的自住住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计入累计已使用额度。每个家庭每套自住住房仅可享受一次“以旧换新”核减贷款额度政策。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政策实施期间,缴存人出售一套自住住房并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的,可核减所售自住住房使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出售多套并购买一套的,所售多套自住住房使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后核减。
申请时,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所售房屋的买卖合同(买卖契约)、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材料(应包含权利人姓名、权利人证件号码、不动产权证号、地址、建筑面积、转移登记时间等相关信息)、交易税费发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该项支持政策。其他材料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出售及购买自住住房时间均应在政策实施期间。出售原有自住住房时间以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网签备案(签订)时间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自住住房时间以首付款发票时间或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网签备案(签订)时间为准。
来源: 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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