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员在午休时间
前往公司合作指定的
健身房锻炼时猝死
公司为其申请工伤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18年7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前端开发程序员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2日。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①考勤时间遵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每周5天、每天8小时,上下班时间可灵活调整的弹性工作制度。
②因工作的特殊性,员工按照公司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
③健身如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在2小时内为合理时间。
④如中午之外的其他工作时间健身的,需要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2018年12月5日13时5分左右,刘某在公司指定合作的某游泳健身汇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更衣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刘某于2018年12月5日15时24分许死亡。
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所在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4月11日,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受到的死亡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
①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工作时间。
②公司属于以计算机研发为主的军工高科技企业,对技术岗位要求非常高,程序员工作压力大。公司深知好身体才有高效率,所以对员工身体素质格外重视。为此,公司陆续租用周边场地作为公司健身场所,所以健身场所应属于工作范围。
③2018年9月,公司因业务量剧增,发布《应急加班管理制度》,对程序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要求更高,刘某基本天天加班,压力巨大。且刘某事发时33岁,正值壮年,其本人身体素质非常好,是国家二级运动员。公司是涉密机构,在办公地点安装有摄像头。经过对事发当天刘某全部活动的监控,以及周围同事的走访,公司认为刘某符合工作压力大而猝死。
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系工作时间、岗位猝死
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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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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