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非法制售“人民币版”冥币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90次 更新时间:2026/3/28 15:51:08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更是国家信用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不得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整治非法制售“人民币版”冥币,切实维护人民币形象和信誉。所谓制售“人民币版”冥币,是指制作、销售的冥币上,使用或仿制了正在流通或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完整图案,或者人物头像等人民币正、背面主景图案。


现公布以下5起非法制售“人民币版”冥币典型案例。

 

一、江苏淮安某印刷商、某批发商制售“人民币版”冥币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网络监测发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某殡葬用品店销售“人民币版”冥币。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分行联合淮安市市场监管局、金湖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冥币批发商王某某,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追查到印刷商严某某,查获大量“人民币版”冥币成品、半成品及印刷模板。


处理结果:鉴于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有检举表现,相关部门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警告、罚款45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严某某处以罚款520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将涉案冥币全部予以销毁。

 

二、陕西渭南某商贸公司制售“人民币版”冥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分行联合大荔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大量“人民币版”冥币成品、半成品及印刷模板。


处理结果:相关部门依法对该商贸公司处以警告、罚款300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将涉案冥币全部予以销毁。

 

三、河南商丘某纸业公司经营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丘市分行联合夏邑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开展“清明节”殡葬用品联合检查,发现夏邑县某纸业公司经营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


处理结果:鉴于该纸业公司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依法对该经营部处以罚款2000元,并将涉案冥币全部予以销毁。

 

四、吉林辽源某商店非法销售“人民币版”冥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接群众举报,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分行联合东辽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暗访与执法调查,发现东辽县金岗镇某商店非法销售“人民币版”冥币。


处理结果:鉴于该商户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销毁违法商品,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五、青海西宁某殡葬服务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监管发现,某殡葬服务部销售“人民币版”冥币。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核实,该服务部库存少量“人民币版”冥币,使用了第三套、第四套人民币图样。


处理结果:鉴于该服务部库存“人民币版”冥币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且积极配合调查,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罚款1000元,并将涉案冥币全部予以销毁。

 

郑重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


清明节临近,请广大公众不购买、不使用“人民币版”冥币,商家不制作、不售卖“人民币版”冥币。公众如发现非法制作或售卖“人民币版”冥币的行为,可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市说新语

编辑:赵    铭、申    睿

责编:滕树鑫

审核:李茉娜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倡议书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