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公布《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对2016年出台的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新增完善平台退出机制
保障驾驶员权益
细化部门职责
规范平台运营要求
等方面内容
并在调整车辆要求
减少准入限制
完善办理流程
等方面进行修改
网站截图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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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修订的《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4日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运力投放按照动态调控、有序分批原则进行。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网约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网约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履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许可审批职责,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网约车实施管理。
其他相关区市县(先导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网约车实施管理。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行许可准入,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不超过8年,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6.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者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期限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籍所在地为本市行政区域;
(五)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传统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毫米;
(六)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且使用性质未曾变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出厂新车还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应当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无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五)车辆挂牌后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发证件日期,届满日期为车辆行驶证载明注册之日起满8年对应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车辆因以上原因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变更程序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内的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车辆所有人仍需继续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车辆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未提出继续运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运力指标收回。
第十七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许可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加资格考试。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按时接受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网约车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等巡游车标志。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和乘客转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平台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乘客提供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设立并公布24小时受理服务电话。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税务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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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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