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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92次 更新时间:2025/12/19 11:01:55


2024年度

大连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震慑侵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以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为重点,收集整理全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知名品牌、老字号企业、数据权益保护、进出口侵权等众多新时代重点领域和行业,现面向公众发布。

案例一

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大连某服装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许诺销售、销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内衣,严重影响了其同款产品销售,遂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请求人为获取证据,通过某电商平台向被请求人购买该款内衣一件,并保存了聊天记录和物流信息。被请求人辩称,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外地客户向大连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该款内衣的样品,以“来样加工”方式委托该公司生产,且被请求人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向相关客户提供同款内衣成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经查,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请求人的抗辩不成立。

处理结果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对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内衣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案件评析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权利人自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定,降低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取证难度。为充分查明事实,委托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提供判定咨询意见,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高效的特点,为今后审理类似专利侵权纠纷案,提供了有益范例。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案例二

侵犯“东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接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大连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授权,伪造涉案商标销售授权书,销售侵犯“东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卫浴商品,经营额约46余万元,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侦查期间,执法人员紧密配合,联系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大连公安部门前往北京固定证据。  

处理结果

公安部门已侦查终结,涉案金额190余万元。检察院已起诉5人。

案件评析

本案系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案件办理体现了行刑衔接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跨部门联合执法的改革创新,提升了对违法事实证据认定提取的效率,缩短了权利人的维权周期,保障了权利人的最大利益化以及企业形象,营造了大连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案例三

离职申报专利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大连某科技公司前研发骨干离职后,将其在职期间接触的未公开技术方案申报专利。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协助企业分析研发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侵权证据链固定及维权保护等关键因素。在专业力量指导支持下,企业向仲裁机构提交包含电子数据取证、研发日志比对、第三方技术溯源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

处理结果

大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涉事员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密协议约定,依法裁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退还竞业补偿金。事件后,该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加密、权限分级等内控机制。

案件评析

本案中,大连某科技公司前研发骨干将在职期间接触的未公开技术方案申报专利的行为,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违背了保密协议约定,仲裁机构裁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退还竞业补偿金,彰显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同时,企业在事后完善数据加密、权限分级等内控机制,也为其他企业加强商业秘密管理、防范员工离职后的侵权风险提供了有益借鉴,体现了法律救济与企业自我防范相结合的商业秘密保护思路。

案件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案例四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某株式会社是专业从事高尔夫运动模拟器软件及设备开发、设计及商业运用的知名企业。被告是一家主要经营室内高尔夫模拟练习、国内一般贸易等的公司。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通过“破解”正版软件的方式,于其经营的高尔夫球练习店内擅自非法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VI**PLUS软件,向店内消费者提供破解后的VI**PLUS软件的商业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被告经营场所内至少有8台装载相关软件的模拟设备,其中,仅2台设备具有许可授权记录,其他6台设备使用的均为破解软件,该行为构成侵权。由于被告曾购买并商业使用搭载原告正版软件的模拟设备,其明知使用原告软件需要向原告支付网络服务费,而通过破解的方式获得软件的使用权并予以商业使用,获取利益,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原告请求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处理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妥善地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未批准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并以此为切入点,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合作,最终作出“准许原告某株式会社撤诉”的民事裁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起初存在合作关系。原告仅授权被告在2台设备上使用正版软件,然而被告却采取破解手段,在多台设备上违规使用该软件,此行为构成侵权。本案的处理,一方面,充分维护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被告通过支付软件使用费替代赔偿,确保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最终实现了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侵犯“海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油漆有限公司是大连地区家喻户晓的油漆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海鸥牌”油漆产品自上世纪起便屡屡填补国内油漆行业的技术空白,为国家发展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而被告某涂料(大连)有限公司在明知“海鸥牌”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处理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令某涂料(大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油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某油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3万元,并驳回某油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是保护地方知名品牌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法院在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及其侵权情节、市场影响力等确定其应承担责任范围,实现了对地方知名品牌的严格保护。判决既充分救济了权利人损失,又有效震慑了恶意侵权行为,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效应,有助于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

老字号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

 

第209XXXXX号图片商标、第439XXXXX号“华丰”商标及第439XXXXX号“华丰家具”商标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原告成立于2020年,于2021年3月18日经核准受让前述三个注册商标。被告成立于1995年,成立后陆续注册了第99XXXX号图片2.png商标、第542XXXX号图片3.png商标及第130XXXXX号“连华丰”商标。被告经营的“华丰”品牌家具自199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获评国家及省市多项荣誉,图片2.png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以被告在淘宝网店中的商品名称、商品链接标题等处使用了“华丰家具”“华丰”“大连华丰”“大连华丰家具”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华丰商标行为来源于其企业字号,其使用行为早于权利商标注册申请日和实际使用时间。虽被告使用的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但被告使用案涉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且一直在家具行业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故被告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情形,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使用方式,无须附加标识用以区别权利商标。

处理结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老字号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及时对其使用较长时间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他人注册相关商标后向老字号企业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如老字号企业使用标识的行为满足商标法中在先使用的构成要件,则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相关标识,老字号承载的商誉并不因未注册商标而灭失。该案的审理对商标法中在先使用的成立条件进行了充分说理,体现了司法对于在先使用权人合法善意使用商标行为的肯定,有力地保护了老字号品牌的生存和发展。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专利权侵权纠纷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某休闲用品公司系专业从事烧烤炉、烧烤网、烧烤工具等休闲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其自主研发的烧烤炉外观设计专利于2023年获授权。2024年下半年,该公司发现被告某金属制造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同类产品,遂通过公证取证固定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大连(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共同签署的《关于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备忘录》的规定,联合中心开展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若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法官联合保护中心技术专家,对侵权事实进行审查,被告最终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与原告达成共识。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起初双方差距巨大,但法官与技术专家注意到,被告主要销售范围在北方地区,而原告的专利产品主要销售范围在南方地区,法官一方面向双方充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十一条关于侵权赔偿计算规则,又向双方提出了侵权赔偿+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复合调解方案,引导双方从市场竞争格局、产业合作潜力等维度重新审视纠纷,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回应。

处理结果

被告认可侵权行为并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同意将案涉专利许可被告使用,并由其按年支付许可使用费。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评析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依托法院与保护中心构建的协同解纷平台,有机融合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与调解机构的专业优势,打造出侵权事实查明、侵权判定咨询、调解方案论证的全链条解纷模式,为侵害专利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示范样本。法院突破传统争议解决中“止争止损”的单一思维,帮助当事人达成侵权赔偿+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的复合调解方案,既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更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专利权价值转化。

案件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侵犯"OLYMPIC"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7日,正值巴黎奥运会期间,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山东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举升机进行查验时,发现举升机机体和铭牌上均带有“OLYMPIC”标识,涉嫌侵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OLYMPIC”商标权。该批涉嫌侵权举升机共计33台,货值21.9万元,该关根据权利人申请对该批涉嫌侵权举升机采取扣留措施。

处理结果

经该关调查认定,该批举升机为侵犯“OLYMPIC”商标权的商品,遂对山东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属地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

案件评析

该案是海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又一重要成果。大连海关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龙腾2024”的部署要求,持续加大侵权专项整治力度,针对巴黎奥运会赛事节点,提前做好涉奥侵权风险分析研判,不断织密涉奥知识产权保护防线,一举查获该起侵犯“OLYMPIC”商标权案件,有效维护奥林匹克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彰显海关严厉打击侵犯涉奥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助力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口岸营商环境。

案件来源:大连海关

案例九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大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一起由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欧某和柳某用家用电脑复制粘贴的方法制作音乐U盘,后将其通过在京东店铺销售而从中获利。


 

处理结果

欧某、柳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欧某、柳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予以警告,没收1台U盘复制器和650个音乐U盘;二、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评析

此案为大连地区首例音乐作品侵权类检察机关刑行反向衔接案件,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带来新的解决路径,推动了音乐创作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件来源:大连市版权局 
 

案例十

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硒鼓


案情简介

大连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知识产权大队通过网络“大数据”巡查研判发现:位于大连市某科技公司疑似销售假冒“惠普”等知名品牌硒鼓,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合法注册公司为掩护、从河北某公司进购废旧硒鼓、包装物后,依托加工车间,通过拆解、维修、翻新、灌装、贴标、包装等方法生产假冒名牌硒鼓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取巨额利润。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犯罪嫌疑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0.2万元不等的刑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该案为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线索和证据,通过分析研判成功破获涉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的侦破,实现了从制假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全环节”打击,有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来源:大连市公安局

 

本条微信由“大连市场监管”编辑制作

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来源↓↓↓  

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监制:孙琳

文字:宋涛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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