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海域军事“两区”清理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有效保障军事用海安全,禁止占用“两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及其周边海域实施养殖、捕捞、潜水等活动,现将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以下3点连线以北所有海域:
1. 121°27′52″E 38°49′06″N
2. 121°28′42″E 38°48′21″N
3. 121°29′20″E 38°48′44″N
(二)圣汐湾出海口西侧山脉,经象鼻山至钓鱼角灯塔之间所有山脉、浅滩以及其近岸50米以内海域。
即日起至12月25日,我区将对上述海域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望周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
第十八条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捕捞等活动影响军用舰船行动的,由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离开,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强制带离、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管辖权的机关。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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