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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 点击数:117次 更新时间:2025/11/22 12:38:50

 

各地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辽宁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人)共同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特别是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材料及设备。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房屋建筑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管理单位。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不得违法分解工程,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果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装修人应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装修人应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

二、落实管理责任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管理单位有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责任,要做好相关记录。管理单位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区市县(先导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队。

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规范从业行为

(一)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二)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的装饰装修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区域管理责任,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交的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地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群众投诉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函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增强装饰装修守法意识,营造文明装修、安全施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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