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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知书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025次 更新时间:2025/10/28 15:30:36

 

关于电动自行车

“新国标”实施的提醒告知书


尊敬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新标准实施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重要时间节点

 

1.2025年9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GB 17761—2024)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出厂。符合旧国标(GB 17761—2018)要求且取得旧国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已于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2025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须经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产品主要变化


1.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要求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采用耐高温永久性标识。

2.针对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

3.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依然保持55kg。

4.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能够应对短距离爬坡等特殊情况,满足消费者正常骑行需求;同时确保电动机在输入电压达到最大时车速也无法超过25km/h,防止超速行驶。

5.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

6.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7.要求区分并标明用于城市物流或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要求明确标示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8.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北斗模块,并具备防拆卸、防篡改功能;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动自行车,应设计有北斗模块,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


重要提醒

 

各销售单位要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严格查验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货销售;及时盘点库存,确保旧标车于2025年11月30日前销售完毕。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根据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的方式加速更新换代。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本条微信由“大连市场监管”编辑制作

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来源↓↓↓  

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号:dlsscjgj) 

监制:孙琳

文字:何珊

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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