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有效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依法依规办理与自身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选择养殖场所,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关闭或拆除造成财产损失。
二、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有效处理,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后向环境排放或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委托他人处理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未经有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如弃置于荒山、荒地、河堤、沟渠、坑塘等处,或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禁止露天堆肥。
四、规模养殖场要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明确粪污去向。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要定期报区(市)县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五、养殖取暖锅炉排污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使用生物质、天然气、电等燃料。
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请各畜禽养殖场(户)积极响应,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积极转发宣传,让绿色、规范养殖成为全行业的共识与行动,共建美丽大连!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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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生态环境(微信号:dl_huanbao)
供稿:市执法队、土壤农村处
编辑:吕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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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旅东 赵冬梅
校对: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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