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公布近年来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染、废水污染等多领域。
金普新区阎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发现,金普新区得胜街道阎某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向东金村多地段擅自倾倒和掩埋废铸造砂。经专业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和采样检测,确定本案实际掩埋范围面积合计约为1227.2平方米,掩埋废铸造砂总体积约为2705.79立方米,废铸造砂估算总重量约5708.9吨,受损土壤合计总量为8848.23吨,本次环境损害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233.22万元。
处理结果
阎某污染环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同时,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损害评估。义务人已按照专业机构土壤环境修复治理技术方案要求对涉案场地掩埋区域内填埋物及受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实际固体废物清运及处置量共计19106.94吨,处置费用共计2866041元。修复效果评估机构对涉案场地修复后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基坑坑底和侧壁土壤样品检测结果达到验收标准。
典型意义
一是实施 “一案双查”,对义务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在立案的同时启动损害赔偿评估、磋商,并根据义务人的履责情况考虑确定对其行政责任的裁量。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一案双查”,促进义务人及时修复受损土壤,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二是落实“行刑衔接”,司法机关将义务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量刑重要裁量因素。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促使义务人主动“治污”,积极参与磋商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
大连某铸造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大连市旅顺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车间酸洗冲洗废水通过车间排放口经地下管道排入厂区北侧墙外贮存池。2020年以来产生冲洗废水共计约120吨,未进行过外运处理,废水通过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池壁、池底自行渗漏,从而达到排放目的。经检测,厂区北墙外贮存池废水铬含量0.4mg/L,镍含量3.7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总镍1.0mg/的标准,超标2.77倍。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与该单位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经评估,本案涉及污染物清理费、土壤修复等损害金额共计38700元。根据鉴定结论,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污染物清理及生态修复。经效果评估,确认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清除,土壤生态环境损害状态已经得到消除。
典型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该单位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在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后,积极配合整改,完成了污染物的清理工作,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检察院对接,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以便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紧密协作。
大连某果业有限公司排放含油墨废水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纸包装制品生产车间东墙外有一留有穿墙管的铁管,墙外管口附近有排油墨的痕迹。车间南墙调漆室内发现有一留有穿墙外排管的水泥槽,在其墙外的胡同处发现有6米长、0.4米宽的干涸油墨,且外延至厂外的公路边。经鉴定,该单位排放的废水及周围土壤含有有毒物质苯胺,可认定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毒物质的油墨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该行为涉嫌环境犯罪。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鉴定评估,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共41531元,建议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义务人对水泥槽内物质及周围受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异位填埋处置后,经再次鉴定,现场污染物已基本有效清除,土壤生态环境损害状态基本消除,现场不再进行额外修复工作,但还需缴纳剩余损害的赔偿金3100元。义务人已主动上缴财政账户。
典型意义
一是生态修复效率高。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立案的同时,快速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与检察机关积极联系,将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义务人开展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受污染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快速、最有效的修复。
二是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充分发挥环境法治宣教作用。很多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管理不完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此案将形成潜移默化的正向影响,倒逼企业自觉守法,落实生态环境职责,确保合法经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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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②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典型案例③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典型案例④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四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⑤ | 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四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典型案例⑥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两起畜禽养殖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⑦|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
典型案例⑧ |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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