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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出租车,大连征求意见!
来源:大连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654次 更新时间:2025/8/11 11:21:21

 

7月28日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面向社会征求

 《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意见和建议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现通过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书面反馈:

将意见以信函形式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01号,大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信封请标注“《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线上反馈:

发送电子邮件至dljtysc_001@163.com,邮件标题注明“《大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三、其他说明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在单位(个人可不填单位),以便进一步沟通。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8日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内容

实施细则较原文新增4条。


▲ 1.增加自动终止经营条件判定。增加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者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2.增加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条件判定。增加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网约车经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30日内整改,改正前暂时中止给车辆派单等经营服务;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许可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对外公告。


▲ 3.增加网约车平台落实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制度要求。增加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 4.增加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表述。增加“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大连支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修订内容


▲ 1.调整责任主体表述。原文全篇修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原文第5、8、9、11、16、17、19、20、25条共20处


▲ 2.明确价格监管责任。原文第四条“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修改为“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


▲ 3.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要求。原文第十条“(五)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轴距27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170千米以上;(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修改为“(五)车辆应为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新能源车型,电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80千瓦,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千米。”


▲ 4.明确平台及车辆到期办理延续工作流程及要求。原文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所有人需要延续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输证有效期的,按照《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明确办理流程及要求,新修订增加相关表述。


▲ 5.增加网约车车辆“营转非”条件。原文第十三条 网约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行驶里程但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要求,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于车辆使用年限相关规定处理。


▲ 6.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码标价、公开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服务评价体系等行业管理要求。原文第二十二条 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码标价、公开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设立并公布24小时受理服务电话等相关行业管理要求。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可查看公告全文


 

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毕重伟

资料:市政府网站

编辑:姜赟 柳铭航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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