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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的关键一步,法官为你答疑
来源:大连市法学会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47次 更新时间:2025/7/15 11:21:54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出了关键而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解决实践中公、检、法等部门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现实问题对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程序衔接自诉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破局“拒执罪”问题提供了兼具实践操作性与制度创新性的规范指引。为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意见,我们特别采访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禹法官,对其中的关键之处进行解读。

 

问题1:《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刘法官:实践中,部分债务人通过隐匿或恶意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或抗拒执行,使得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侵蚀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案件执行难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24年拒执罪司法解释在实体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进行细化,但在职责分工、衔接程序上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及配套机制,导致实践中对拒执罪的实际打击力度和效果不佳。基于以上背景,两高一部通过联合发文形式,整合司法资源,构建系统化、可操作的拒执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从程序衔接和协调机制上作出规范,打通拒执罪追责的“最后一公里”。

 

问题2:《意见》的核心和亮点内容是什么?

刘法官:《意见》共二十个条文,其核心内容可以总结为三机关职责分工与衔接程序、刑事自诉程序的明确与适用、财产保全与执行衔接机制、特殊情形的处理与办案协作机制四方面。《意见》以拒执罪办理程序为规范重点,对拒执罪办理中的部门职责协作程序等问题进行细化。《意见》第1条开宗明义,表明规范目的,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并在《意见》后续条文中就各部门如何分工、如何协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本次《意见》最为亮眼的规定之一,是关于拒执罪的自诉制度。拒执罪的自诉制度早已有之,但本次《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意见》明确,申请执行人启动刑事自诉,需同时证明存在两项事实: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超过30日未书面答复、决定不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意见》规定,法院受理自诉后,有权对被告人通过隐藏、转移等手段处理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自诉案件立案或者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要求复制已由执行法院收集和固定的证明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提供。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自诉程序的实际可行性。

此外,《意见》还构建了多部门协作框架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专门联络人员,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确保意见贯彻执行。

 

问题3:《意见》与拒执罪其他法律规范如何衔接适用

刘法官:在刑事立法层面,《刑法》第313条对拒执罪作出了单独规定。此外,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从立法解释层面列举了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若干情形,为拒执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奠定了基础。

 

此外,最高院、最高检等机关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对拒执罪的适用进行细化。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列明了8种“其他情节严重”情形;2018年,最高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可通过刑事自诉案件追究拒执罪,并规定了受理条件和处理程序。 2024年12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执罪的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实体上对拒执罪的适用进行全面规定,涵盖了主体范围、裁判范围、情节认定、罪数竞合、从宽从严条件等内容而《意见》主要从程序上对办理程序和部门协作层面作出规定,与2024年新拒执罪司法解释形成互补,确保了程序的合法性和连贯性。

    简介:刘禹,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指导处副处长(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挂职),四级高级法官,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先后任职于长沙市公安局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曾获最高人民法院科技创新成果二等奖,两次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评推树”活动创新成果奖,荣立二等功1次、三等奖2次,曾获评“大连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制定“执源治理”二十条和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和激励机制受中央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转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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