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 
 
	《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暂行)》的意见和建议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开征求 
 
	《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暂行)》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城市管理有序、社会发展稳定、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书面反馈: 
 
	将意见以信函形式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01号,大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信封请标注“《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线上反馈: 
 
	发送电子邮件至dlkgcsk@163.com,邮件标题注明“《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三、其他说明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注明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所在单位(个人可不填单位),以便进一步沟通。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1日 
 
	 
 
	主要内容 
 
	《大连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确保城市管理有序、社会发展稳定、人民群众安全为导向,以“安全优先、属地管理、确保稳定”为管理原则,明确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公共区域禁止投放,对现有车辆进行清理要求。本办法明确了城市道路、人行步道等公共区域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但对工业园区、景区、高校、大型社区等完全物理封闭区域,且有发展需求的,也提出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封闭区域产权(管理)单位向属地政府报备后实施。同时,对现有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提出了运营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退现有投放的车辆,逾期未清退的,将予以清理。对清退过程中,出现的用户押金、预付金及车辆回收等事宜,要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由运营企业妥善处理。 
 
	 
 
	第二,提出了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明确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影响市容的行为;市公安部门负责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政策和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清理过程中的维稳工作,并依法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运营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通信、公安、网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运营企业对辖区内现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理,妥善处理相关投诉纠纷,加强封闭区域运营审核备案以及日常监管。 
 
	 
 
	第三,提出了运营企业管理要求。对运营企业明确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应在封闭区域内按照产权(管理)单位的要求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扩大运营范围;应组建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标准;做好车辆充电和电池安全管理工作;应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技术保障手段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被公开或擅自泄露;应当保障使用人骑行安全,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建立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协助理赔。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可查看 
 
	公告全文和提交意见 
 
	 
 
	  
 
	   
 
	  
 
	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毕重伟 
 
	资料:市政府网站 
 
	编辑:王宇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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