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布
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照经营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
此次选取3起市场监管部门前期查处的无照经营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一
徐某某无照从事
服装、鞋类经营活动案
2024年2月,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徐某某在金普新区友谊街道斯大林路无照销售服装、鞋类用品。
经查,店铺门前悬挂“中国真皮名鞋100元折扣店”牌匾,徐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服装、鞋类销售。
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徐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500元违法所得。
经执法人员普法和引导,徐某某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
案例二
刘某某无照从事
断桥铝门窗加工销售案
2024年7月,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某某在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无照从事断桥铝门窗加工销售。
经查,刘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断桥铝门窗加工销售活动,主要是加工销售断桥铝门窗,以订制销售为主。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刘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经执法人员普法和引导,刘某某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
案例三
艾某某无照从事
厨房用具销售案
2019年10月,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公安局转交线索,艾某某无照销售厨房用具。
经查,艾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和小长山岛镇无照从事厨房用具销售,至案发时艾某某已销售厨房用具6台。
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艾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普法和引导,艾某某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
【以案说法】
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可能因缺乏监管导致社会安全隐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
为避免因无照经营面临法律风险,切实保障自身经营权益与商业信誉,有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查阅拟申办经营主体类型所需材料,或到属地政务服务大厅咨询。
详情请关注“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互动服务”-“登记助手”输入想要开办的经营主体类型,即可获得全程零见面的一站式服务体验。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发现无照经营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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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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