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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268次 更新时间:2025/6/5 12:40:58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全力加强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广大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推动消费市场扩容升级。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警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沈阳市沈河区马某某销售与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案

 

2025年1月,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某销售与产品合格证标注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以分别以每台1599元、1699元、1550元、1600元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TDT23339-1Z、TDT2430-1Z、TDT23336-1Z、TDT23336-1Z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6台、8台、1台、4台,合计货值金额31136元。该四款车型加装座椅靠背,与合格证描述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国家标准。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在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后已主动将涉案商品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稳步上升,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是导致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实施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对非法改装、电池不符合规范要求等质量问题,坚持依法严肃处置,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出行安全。

 

案例2.大连长兴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长兴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在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20份检验检测报告均显示车辆轴轮重左右重量存在严重偏差,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查,除现场检查发现的20份检验检测报告外,当事人自查整改时又发现19份存在同样问题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总计39份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检验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确保检验检测报告的客观、公正、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坚持依法严肃处理。既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安信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违法行为案

 

2025年1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安信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没款合计3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王牌发财炮(爆竹)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王牌发财炮(爆竹)检验项目中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不合格,产品判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进王牌发财炮(爆竹)12件(箱)用于销售,进价120元/件,售价150元/件。涉案商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产品本身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如产品质量再有问题,更易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并燃放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既危害消费者自身安全,也危及身边民众人身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产品的产品质量依法严格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4.铁岭县农丰种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案

    

     2025年2月,铁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铁岭县农丰种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化肥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没款合计6.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质检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肥料的总氮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辽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另案进行处罚)的区域经理购进上述肥料10吨(200袋),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货款32400元,供货方未提供销售发票,双方也未签订购销合同。至案发时,上述肥料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每袋180元,销售金额合计36000元,共获利360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也未建立销货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肥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对农业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各尽其责,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的质量监管,并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责任意识、履行产品质量义务。

 

案例5.盘锦吉祥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案

    

     2025年3月,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吉祥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合计3.3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单轴超12吨以上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共出具14份检验报告,报告的制动初速度、制动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数据异常,与原始记录数据不一致,共出具《车辆检测收费单》14张,每车辆车辆收费金额280元,合计3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资质认定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管理体系,强化守法意识,提升检测服务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管,保障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6.葫芦岛兴城市杨某某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1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兴城市杨某某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4.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葫芦岛市开展的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购进生马肠子和马鞭的交易记录。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从外地经营者手中先后购进生马肠子和生马鞭,做熟后冒充驴肠和驴鞭分别以每斤140元和每斤300元的价格出售。当事人销售假冒驴肠和驴鞭的金额共计24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以马肉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销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食品安全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肉制品违法行为坚持加强监管执法,净化肉类市场环境,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来源:执法稽查局

文字:刘永超

编辑:赵    铭、康    欣

责编:滕树鑫

审核:李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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