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政府动态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92次 更新时间:2025/6/3 16:46:51

      建筑保温材料、防水卷材、人造板、燃气灶具等产品与消防安全紧密关联,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第一批(共4起)典型案例。

案例1.沈阳永晟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保温材料案

 

      2025年1月24日,沈阳市新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阳永晟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保温材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6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永晟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检验,导热系数项目不符合GB/T 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生产规格为1000*500*50(mm)18Kg/m³Ⅰ级037级B1级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54立方米,以200元/立方米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中4块(4m³)供抽检机构检验,剩余50m³未出售,货值金额共计10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贴面板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案

 

      2025年1月6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贴面板加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贴面板加工厂生产的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经检验,2h吸水厚度膨胀率项目不符合GB/T 1510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和刨花板》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获知检验结果后,书面声明不再生产同工艺、同型号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生产规格为2440×1220×16(㎜)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60张,货值金额4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阜新市海州区宏莱厨具电器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5年1月26日,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新市海州区宏莱厨具电器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不合格家用燃气灶1个,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9日,在阜新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阜新市海州区宏莱厨具电器商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经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从中山市会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台109元的进货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5日,注册商标为“诺贝尔”,规格型号为“JZT-HA39”的家用燃气灶4台,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水卷材案

 

      2025年3月13日,盘锦市盘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73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在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辽宁辰泰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检验,热老化(尺寸变化率)项目和浸水后质量增加项目不符合GB 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获知检验结果后,马上对待售产品进行召回,对剩余产品进行热熔回收。

经查,当事人分别2024年7月6日和6月2日生产受检产品规500m2、800m2,货值金额合计232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质量监督处 

文字:聂洪伟

编辑:赵    铭、康    欣

责编:滕树鑫

审核:李茉娜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精准服务!辽宁企业年报更加方便快捷 下一篇:守纪律强作风·青春护航新征程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