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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布三起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306次 更新时间:2025/4/22 14:20:32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合理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大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市民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意识


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布

三起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

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朱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朱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了四爪陆龟(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腿陆龟(外来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赫曼陆龟(外来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朱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某某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出于个人喜好,收受朋友赠送1只猕猴非法人工繁育。经司法鉴定,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属于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没收非法人工繁育的1只猕猴,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邵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基本案情:邵某某出于个人爱好,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了2棵金毛狗蕨和2棵观音坐莲蕨。经司法部门鉴定,金毛狗蕨和观音坐莲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植物。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邵某某作出没收购买4棵植物的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购买和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须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否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人工繁育“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须向属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全社会都应当树立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正确生态文明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吴耀辉

资料: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编辑:王辰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宋伟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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