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
是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
对于纳税人、纳税企业
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期
大连市税务部门进行了解答
个人所得税部分
问: 我于2025年9月贷款买了第一套房并取得房照,此前一直租房,在个税年度综合汇算时应该怎么抵扣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如果纳税人对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年度汇算期间选择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或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问: 孩子因病休学了几个月,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休学的这段时间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因此,纳税人的子女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因病休学,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 我和父母共同买的房产,房产证和贷款合同都是我和我父母的名字,我和我父母都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企业所得税部分
问: 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 我公司购买的办公用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发票吗?
答
企业购买办公用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关键看一项核心原则:销售方主体性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部分
问: 我公司是一家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归类为“医疗机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
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问: 我公司发生了属于增值税免税优惠范围内的应税交易,但不想适用免税政策,可以吗?
答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
但需要注意,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放弃免税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所放弃的免税政策。
问: 纪念馆对外出租场地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
不可以免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等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仅限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且仅为第一道门票收入;对外出租场地、商铺、设备等取得的租金及其他经营性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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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左莹
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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