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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典型案例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342次 更新时间:2025/7/25 10:47:01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

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移动源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移动源环境违法行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加大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最新通报3起涉移动源违法典型案例。


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

擅自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造成装置失效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中山区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号牌为辽BM***3货运车的尿素控制单元线路断开。经询问,该公司为节省尿素使用,擅自拆断相关线路,导致该车污染控制装置失效。


查处情况


该运输公司擅自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恢复装置运行,同时予以行政处罚。


于某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井子区某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发现1台叉车正在进行装卸作业,并有明显黑烟冒出。经调查,该叉车为于某所有,按照《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经现场检测排放污染物超标。


查处情况


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于某对叉车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达标排放,同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付某在禁用区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区某施工工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1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经核实,该挖掘机为付某所有,环保登记编码为国Ⅰ排放标准,违反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付某的行为违反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对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区域限行、限用措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和限制使用的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依据《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撤场。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对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区域限行、限用措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和限制使用的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第二条: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及以前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条:自2020年1月1日起,低排区内全天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条微信由大观新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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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姜莹

编辑:李金秋

美编:张强

校对:魏红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侯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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