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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辽宁省高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结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官网 点击数:157次 更新时间:2025/5/25 11:24:34

 

辽人社函〔2025〕9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高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相关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估论证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136号)要求,经专家评估等程序,同意辽宁中医药大学等首批50所高校面向413个相关专业在校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对应的413个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高校具备高级工认定条件的相关专业和对应职业(工种)目录清单详见附件。请涉及高校严格按照通过评估的工作方案规定范围,有序开展相关专业在校应届毕业生对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评价。

  二、上述高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对应职业(工种)如需调整,请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评估批复后,方可按新调整的方案和职业(工种)开展在校应届毕业生高级工评价。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续期原则上应于资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本次评估安排统一办理备案续期的高校,务必于523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备案续期材料。

  四、请各有关高校认真履行评价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全面强化内控体系建设,统筹做好业务培训、考试组织、题库建设、成绩审核、内部督导、档案管理、场地设施消防安全等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评价质量效果。

  五、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属地内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调度汇总和上报本地新增青年高技能人才信息情况,联动提供和落实就业创业、培训见习等政策服务措施,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提升技能,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注意汇总整理高校相关专业高级工评价工作中产生的好的经验和特色做法,搜集了解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典型案例,加强工匠精神、劳动精神的正面宣传引导,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和营造有利氛围,工作信息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业务工作联系人:

  机构备案续期:职业能力建设处何庆哲 024-22955748

  专业调整评估:职业能力建设处田富 024-22955377

  考务数据上传:省人事考试中心王伟 024-23447301

  学生身份核实: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郝宝强024-26901918

   箱:lnrszjc@163.com

  附件:首批通过评估的高校相关专业及对应职业(工种)目录清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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