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举报有奖!涉及“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  |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561次 更新时间:2024/12/25 13:29:23 |  
	  
 
	12月24日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对“校园餐”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并公布举报方式 
 
	
 
	 
  
 
	一 、举报奖励的情形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广大群众开展社会监督。经查实,将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二、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84600315 
举报电子邮箱:shksaw@163.com 
 
	 
 
	→点击查看原文←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政府 
 
	编辑:陈辰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侯智良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  |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 上一篇:关于在主城区开展洗浴行业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下一篇:东北大区与西北大区联合比对工作圆满完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