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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感问题校内跳楼致残,初三男生索赔上百万 法院判决:自担主责,学校存管理疏漏担责3成
来源:红星新闻 搜狐 点击数:1024次 更新时间:2022/1/24 8:40:55

原标题:因情感问题校内跳楼致残,初三男生索赔上百万 法院判决:自担主责,学校存管理疏漏担责3成

晚自习还有5分钟即将开始,初三男生夏某突然从学校教学楼4楼坠楼摔伤。后经救治,他落下了残疾。

因学校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夏某一方诉至法院,向学校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上百万元。但校方认为,夏某受伤是因其追求同班女生不成而负气跳楼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担责。

那么,该如何定责呢?时隔两年多,这起发生在四川内江的校内跳楼事件有了结果。法院认为,夏某在与同学发生情感问题后,不应该采取跳楼的极端做法,自己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则因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和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酌情确定担责30%。法院最终判决:学校在前期已垫付12.7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赔偿夏某26.4万余元。

事件:

因情感问题

初三男生校内跳楼致残

时间回到2019年4月22日。当天18时14分50秒,内江市高桥街道中心校内,夏某突然从教学楼4楼跳下摔伤。事发后,同班同学随即向老师报告,后学校老师赶到坠楼地点,时任校长兰某在18时25分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赶到现场的救护车将夏某送往医院救治。

事发时即将上晚自习,夏某系该校初三学生。他之所以冲动跳楼,是因和同班女生王某之间发生了情感问题。据警方对夏某多名同班同学的询问,事发前,夏某因男女朋友情感关系,和女同学王某发生了不愉快。有同学还称,夏某跳楼前趴在桌上,心情不是很好,不知过了多久站起来往教室外走,速度很快,随后发生了跳楼事件。

之后的252天,夏某一直在医院接受救治,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经诊断,其伤情包括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多发挫裂伤伴出血、腰3椎爆裂骨折伴不全截瘫,以及腰2和4椎体、肋骨和左耻骨上下支、左侧髂骨等多处骨折。

出院后,夏某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右膝骨质疏松等。后经法院组织和委托司法鉴定,夏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十级,后续治疗费约需6.7万元,残疾辅助用具费用约7440元,属部分护理依赖。

争议:

伤者向学校索赔上百万

校方自认不存过错,不应担责

夏某受伤住院后,高桥街道中心校分两次垫付了医疗费12.7万余元。其母亲多次与学校协商沟通,学校未赔付其余费用。

为此,夏某一方诉至法院,扣除学校垫付的医疗费,再向学校索赔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120余万元。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夏某不慎从学校4楼处摔落,当时教室及楼道内无值班老师巡查,学校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疏忽,应承担责任。

但校方认为,夏某并非从教学楼不慎摔落,受伤是因其追求同班女生不成而负气跳楼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夏某代理律师尽管认可夏某自行跳楼的事实,但其仍认为,事发时,学校既没有值班老师巡查,也未能及时发现夏某的异常情绪和行为并加以引导、制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

学生因极端行为担主责

学校存管理疏漏担责3成

学校是否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是否应赔偿夏某相应损失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晚自习学生未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尽到管理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件虽发生在课后时间,但夏某并未离校且距上课时间仅5分钟,学校确实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具有一定的过失。

此外,夏某作为毕业年级学生,学业压力大,且处于青春期,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教育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但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夏某与同桌的情感问题时间较久,且为同学周知,学校在事发前应当发现却未发现,更未进行心理教育和疏导,也未与监护人沟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夏某在与同学产生情感问题后,因不能自行克服和疏解心中情绪而采取跳楼的极端做法,确不应该。作为一名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夏某对跳楼会产生的后果应有清楚认知,后果也与其自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在确定夏某各项损失130.7元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夏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扣除已垫付的12.7万余元,法院最终在2021年7月30日判决高桥街道中心校另赔偿夏某26.4万余元。

▲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目前,学校已履行了赔偿款。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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