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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 
 
	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对大连市轨道交通 
 
	禁止携带、限带物品目录 
 
	进行规范性补充修订 
 
	新版目录10月23日起施行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配用子弹; 
 
	
 
	3.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等; 
 
	
 
	4.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彩弹枪、火药枪等;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它器具类 
 
	
 
	1. 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6)符合上述标准的陶瓷类刀具。 
 
	
 
	2.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3.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4.射钉弹、发令枪等含火药的制品。 
 
	
 
	5.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铲、锥、镐等工具,武术、工艺、礼品的矛、剑、戟等,以及其它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6.警棍、手铐等军械、警械类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单块额定能量超过100WH的锂电池,无规范标识的锂电池,以及安装有上述电池且不可拆卸的物品(如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 
 
	
 
	(十)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一)《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注:《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二、限制携带的物品及数量 
 
	
 
	(一)酒类及液体类 
 
	
 
	未开封的白酒、红酒和罐装啤酒等各类瓶装酒不超过2000ml可携带; 
 
	
 
	玻璃瓶装啤酒和散装白酒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乘客随身携带的水杯、矿泉水、饮料、牛奶、稀粥及成箱同类液体等液体都需接受检查。 
 
	
 
	(二)大件行李、物品类 
 
	
 
	体积超过30cm×40cm×50cm长度超过160cm质量超过30kg不可携带。如:洗衣机、冰箱、长杆等。 
 
	
 
	(三)器具、玩具类 
 
	
 
	滑板车、扭扭车、轮滑鞋等可携带乘车,但严禁在站内及车厢内使用; 
 
	
 
	玩具枪、具有杀伤力的玩具、带有各种警报声音的器具禁止携带; 
 
	
 
	充有液体的玩具手枪需把水枪内液体倒出方可携带。 
 
	
 
	(四)动物类 
 
	
 
	各类宠物(导盲犬等服务类动物除外)、活禽、甲虫、昆虫等及未有严密包装的鱼、虾、蟹等海鲜类不可携带。 
 
	
 
	(五)易燃类生活用品 
 
	
 
	摩丝、发胶、染发剂、衣领净、光亮剂、香水、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单品不得超过600毫升,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不超过5支,安全火柴不超过10盒。 
 
	
 
	其他易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及易污损站、车环境的物品。 
 
	
 
	(六)以下物品可限带2件以下 
 
	
 
	医用氧气袋(凭医院等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登记后可带)、硅胶、地板蜡、樟脑、仿真儿童玩具刀(木制和塑料制品)。 
 
	
 
	(七)其它限带物品的种类与数量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予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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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大连市公安局 
 
	编辑:苏昕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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