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追偿,《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为此,亟须建立“政府代赔”的明确规则,对于不积极追偿的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问责办法,甚至可实行“谁决定代赔,谁负责追偿”。